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李文科)近日,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彩礼引起的离婚纠纷案。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彩礼8万元。
2024年8月,龚某与冯某经朋友介绍相识。为促成婚事,龚某一家举债凑齐10万元彩礼,另花费5万元购置金饰。然而,婚后冯某以“性格不合”拒绝与龚某共同生活,并搬回娘家,这段婚姻仅维持了三个月。
龚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。龚某称:“彩礼花费了15万,还有部分款项系借贷产生,父亲因病去世,母亲又身患重病。”并向法院出示了结婚证、彩礼收据、电子转账凭证、特殊病种人员基本情况等信息。
按照法律规定,彩礼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,但具体返还多少,需要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、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。经过审理,法院当庭宣判准予离婚,并判决冯某返还部分彩礼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考虑到婚姻存续时间较短,且存在多种因素,最终判定返还8万元。该案判决现已生效,冯某已返还4万元,剩余款项分三期返还。
法官说法:
2023年12月11日,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《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,对彩礼的范围、返还条件、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等予以规范,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,倡导形成健康、节俭、文明的婚礼习俗。
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,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,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、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、彩礼的数额、有无生育子女、财产使用情况、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。原则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的,无特殊情况,彩礼不应返还。
本案的判决不仅是一次个案裁量,更是一次对社会风气的司法引导——真正的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,而非物质算计。彩礼本是传统民俗,但一旦被异化为攀比和敛财的工具,就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。
责编:王辉
一审:曾金春
二审:伏志勇
三审:万朝晖
来源:湖南法治报









